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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7/4/25 访问次数:200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24日下午开幕,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开幕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做《测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针对常委会委员和各方提出的意见,阐述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并指出,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对《测绘法》予以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会议议程,4月25日,与会委员将分组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如审议中意见比较一致,将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测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研究机构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并就修改有关问题听取中宣部、外交部、工信部、国家海洋局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4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测绘部门、有关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修订草案针对《测绘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保障国家重要地理信息安全,完善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的管理,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技术装备,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完善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修订草案符合测绘事业的发展实际,已基本成熟,其主要制度具体可行,相关规定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应尽早出台。(王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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